“单方退出”机制不是治本之策
司法公正不公正还得从根子上找原因。这是因为,“配偶和子女当律师,法官不能当院长、庭长”和“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,配偶、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”的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。而且,我们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配偶律师、子女律师就一定会左右院长、庭长的判决。事实上,我们不一定要在“院长庭长的配偶和子女能不能做律师”和“配偶和子女是律师能不能当院长庭长”这上面做文章,而是要真正落实好回避制度和加大司法违法的惩罚力度就行了。
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,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认定案件事实。一桩强奸案,如果被告人真的实施了强奸的行为,院长、庭长判他犯有强奸罪,这是司法公正;而如果院长、庭长判他没有犯强奸罪,最后宣判无罪释放,这当然就是司法不公正了。换一个角度来说,假如被告人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,院长、庭长却判他有罪那也是司法的不公正。
司法公正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,这也是司法公正的底线。这个底线的能否守住,关键在于院长、庭长。一旦院长、庭长突破了底线,徇私枉法,人们就很容易对社会失去信心。而公正的底线没了,也等于断了他们权利的“正道”救济途径,这样也就有意无意地制造了社会冲突。一些极端的案例足以证明。
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来说,严格约束院长、庭长的行为是有着积极意义的。而笔者始终坚持认为,要让院长、庭长不敢突破底线,就要加大院长、庭长的违法成本。院长就是院长、庭长就是庭长,他们判案的公正与否跟配偶律师和子女律师关系不大,主要在于他们有没有一颗公正之心,更主要在于他们的头顶上有没有一柄达摩斯克之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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