骗子巴不得你“不予立案”
厦门苏先生在洪文六里开了家食杂批发零售店,前几天才招了个工人,可是,他上班的第二天就拿着4000多元的货款跑了,他的身份证也是假的。(10月21日《海峡导报》)
无疑,这是一个骗子。为了挽回损失,苏先生去报案,警方却“不予立案”,原因是“‘丢失’的货款金额不够立案”。为此,警方还建议苏先生向法院起诉——— 可问题是,这个人的身份证是假的,苏先生连骗子姓甚名谁都不清楚,又能向法院起诉谁呢?
警方的 “不予立案”客观上壮了骗子的胆。现在街头造假证的多了去,这个骗子只需花个几十元钱就能很快造一张假的身份证出来,重新去行骗。只要他骗的钱不够警方立案的条件,他就大可不必担心被警察追捕了——— 试问,警方的“不予立案”不是纵容又是什么呢?
诚然,警方规定多少金额才够立案的条件是有合适理由的,但是,警方千万别忘了,骗子钻的就是这规定的漏洞。一旦有更多的骗子来钻这规定的漏洞,警察又该如何是好?
骗子很欢迎警方的“不予立案”,市民却不敢苟同这样的标准。可以说,这可是“亲者痛仇者快”的规定,是不利于打击骗子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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